法律格言
1、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,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。(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)
2、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,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。
3、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。
4、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。
5、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。(恰好是对“司法能动主义”的批评)
6、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。
7、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,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。
8、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。
9、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,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。
10、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。引申义: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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