飞行事故是飞行人员的重大负性生活事件,对事故幸存者构成巨大的心理影响,可出现较严重的睡眠障碍、焦虑和抑郁等问题。以下是励志人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重大飞行事故案例,供大家阅读!
重大飞行事故案例篇1:
某年某月某日,中国某航空公司TYl54MB—2610号飞机执行甲乙飞行任务。起飞后飞机发生飘摆,无法控制,约10min飞机空中解体坠毁,导致机毁人亡的一等飞行事故。
事故当日,该航空公司某机组驾驶TYl54MB—2610号飞机执行甲—乙的航班任务。飞机于北京时间08:13由甲机场起飞,离地24s后,机组报告飞机飘摆,保护不住,飞机“唿唿”地响。飞行员用额定马力保持400km/h的速度上升。08:16:24,机组报告飞机以20о的坡度来回飘摆;08:16:58,机组报告飞机飘摆坡度达到30о;08:17:06机组报告2名飞行员都保持不住飞机。机组采取了短时接通自动驾驶仪等方法进行处理,未能奏效。08:22:27,飞机速度降至373km/h,迎角20°,出现失速警告。之后左坡度为66.8°。此时速度达到747km/h,出现超速警告。在这一过程中,飞行高度由4717m下降到2884m,飞机航向由280°左转到110°,飞机最大垂直过载达2.7g,最大侧向过载达l.4g。08:22:42,高度为2884m时,飞机开始解体。最终飞机坠落在某县内,距甲机场140°方位,49km处。机上旅客146名(13名外籍旅客),14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。
重大飞行事故案例篇2:
20xx年8月24日21时38分,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哈尔滨至伊春VD8387航班,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着陆过程中失事,造成机上42人死亡、54人受伤。此后,机长齐全军因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被立案侦查。
20xx年11月28日,该案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。这是中国首例飞行员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案件。本案作为中国飞行员入刑第一案,受到了国际民航组织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。
刑法第131条规定,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,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重大飞行事故案例篇3:
1995年3月23日,某飞行学院夏延ⅢA型飞机执行洛阳至济南训练飞行任务,在济南遥墙机场进近过程中撞山失事。机上2名飞行教师、2名学员和3名搭乘人员全部遇难。当日,该机由飞行教师等4人驾驶,执行洛阳至济南训练飞行任务。11:12由洛阳起飞,航线飞行高度6600米,12:00进入济南指挥区,预计12:20到场。按照区调指挥,飞机由6600米逐次下降到3300米。在与塔台沟通联络之后,塔台指挥其下降到场压1500米通过张庄上空叫,12:15飞机报告1500米过张庄。塔台指挥飞机下降到场压600米加入左四边叫。飞机回答:下降600四边叫。之后便失去联络。事后查明,飞机于12:18左右撞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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